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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權 Copyright

版權 Copyright

指受法律保障之著作權益,由政府立法,行於本國。在版權法中,作者對其創作作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使用權和出租權。當這權益受到侵犯時,作者可以訴諸法律,要求賠償。作品之重製、剪輯、公開傳輸和公開播映,都在版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內。

版權翻譯自「Copyright」一詞,而Copyright現多譯為著作權,故依照台灣現行著作權法,「版權」與「著作權」應屬同義。然而,我國在立法時,並未選擇「版權」,而使用「著作權」之用語,故宜使用「著作權」用語為妥,以避免使用「版權」一詞,與社會上常見的「出版權」或著作權法上的特殊權利「製版權」混淆。以電影作品為例,該片版權通常會依出資比例和合約所定分屬或專屬於導演本人或是製作公司,但其發行權可由版權所有者以特定範圍、特定區域、特定年限授權給其他電影發行商,且發行權還可以細分為電影院線、家用及公播DVD、有線及無線電視頻道及各種新媒體等線上影音串流平台。

關於著作權的Q&A  經濟處智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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